卖方由该公司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持有75%股权。虽然根据上市规则卖方被视作该公司附属公司,但卖方乃按权益法于该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作为合营企业入账。因此,该公司仅确认卖方损益之75%作为摊占合营企业之业绩。由于集团持有卖方之75%股权,预期出售事项将导致集团确认91.5万美元(相当于约713.7万港元)之亏损,。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经卖方偿还相关按揭贷款及支付所有相关成本后)之75%份额拟用作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董事不时对集团产业进行策略检阅,务求为股东带来最多回报。尽管公司预期将就出售事项录得亏损,但有关亏损乃非现金项目,主要归因于该物业之出售价与于2019年12月31日的公平值之间的差额。与该物业于2017年之购买成本相比,出售价相当于该物业之价值增加9%。经考虑现行市况后,董事认为,出售事项让集团有机会将该物业资本收益变现并为集团带来额外营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