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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从“北大医院纱布事件”细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2022/2/23 5:08:14发布86次查看
一、事件回顾
8月7日张先生陪其妻子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了剖腹产手术,术后医生将纱布遗忘于产妇体内,三天后产妇疼痛难忍排出。事后,张先生立刻与值班医生沟通,得到答复是纱布是留在体内止血的,以后会取出。张先生不解为何医院从始至终没人在事前告诉他们留有纱布在产妇体内,而希望医院能确保妻子不会因此事留下后遗症,要求医院给妻子做全面的检查,以此来消除张先生一家人的顾虑,但医院表示要他们写书面申请。最终,因出事后医院没能及时与患者和家属主动沟通,张先生将此事发到网上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图片来源于张先生微博)
二、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
“北大医院纱布事件”之所以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因为,在人们心中北大医院的权威地位下,纱布遗忘在产妇体内这种工作失误不被群众所接受。若此次事件演变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那么患者及家属该从哪几方面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以及该找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封跃平律师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定义以及相关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大家在类似事件中能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1、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称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患者一方是指在诊疗活动中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2、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的过错医疗行为。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危险行为,对此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及时告知患者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患者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如实告知自身体质的情况。在医疗行为中医方应尽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不应发生的损害后果出现,即使医疗行为并无过错,同时患者也事先同意进行诊疗,如果医方并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那么就应认定为该医疗行为有过错。
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的损害后果。大多数医疗行为对患者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侵袭性,但这种侵袭性必须是正常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如果超出了正常的损害,则认定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而这里的损害后果既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也包括对患者的精神损害。所以在一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身体上的影响,最终往往也会给患者或其家属造成精神损害,那么在提起赔偿中,也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4、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封律师提醒大家只有在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其违法医疗诊断行为的责任。
5、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告知义务等,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既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找谁承担损害的后果
封跃平律师提醒大家,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应分清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切记莫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演变成“医闹”的种种悲剧。在医疗损害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可能是医疗机构也可能是医务人员,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封跃平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充分提交相关诊疗中的证据,例如:病例、体检报告、医嘱单、医疗费用记录等等。若是依法应由医院保存的相关病历资料,在诉讼中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来提交相关资料,若医疗机构在没有不可抗力等因素下未及时提交,则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二项规定,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最终则很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还可以及时通过协商、和解或申请行政裁决等方式,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及时、圆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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