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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信用不裸奔!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撑起信用保护伞-工保网

2022/5/7 11:07:40发布118次查看
一直以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问题突出,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其信用评价范围及评价结果应用之广,进一步推动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根据《办法》,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都将被囊括至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中。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结果,将被应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
随着《办法》的推进以及各地办法的出台,信用将逐渐成为制约建企发展的关键因素,合理地分散信用风险也将成为建企发展的重要前提。为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管理,不少建企将目光投向了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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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现代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继而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投保,是权利人通过缴纳保费将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过程;保证保险的投保,是义务人通过缴纳保费将可能因自己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过程。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信用保险是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发包人或承包人)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的合同关系,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则是债务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主动或应债权人的要求而与保险人建立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投保信用保险以分散自身的信用风险,而投保保证保险以分散自己可能给业主、供应商等合作主体带来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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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信用保险
信用风险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赊销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信用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在各个阶段弥补和减少坏账损失,确保流动资金安全。
在招投标阶段,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发承双方了解合同另一方的信用状况:通过评估和监督交易对象的偿付能力,以及所对应的收账款坏账风险,从而给交易决策提供参考。基于信用状况,保险公司还可以给予承包方合适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授信限度建议。这一阶段信用保险主要提供信用预警功能。
在工程施工阶段,保险公司可以帮助承包人及时跟踪发包人资信状况,并根据信用风险情况向承包人提出设定信用限额、改变支付条件等建议,将承包人监督发包人偿付、解决工程款纠纷等债权债务问题中解脱出来。这一阶段信用保险主要提供信用监测功能。而当信用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向承包人代为给付,并向发包人追讨。其应用最大限度保障了承包人的债权人利益。
信用保险将发承双方所面临的建设工程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最大程度降低了信用风险可能给双方带来的损失。
除了工程建设外,信用保险还作用于工程融资过程中。
近几年,在资金面整体收紧的情况下,除龙头企业外的大中型建筑企业的融资难度都有所加大。不少企业都遇到过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信用贷款额度远远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直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周期又太长。信用保险的应用,将在解决企业因为缺少抵押物和不具备被担保条件而得不到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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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按照国际保险产品的分类,保证保险属于“保函”类产品(surety bond),是一种三方参与的合同形式,大多用于工程项目中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在我国,2009年《保险法》修法首次将保证保险明文列入到财产保险的范围之中。2017年7月11日,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统一和细化了立法,为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国内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自2013年年中始于浙江温州,一年半后福建在全境推行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两年半后云南、四川、浙江住建厅也开始在全境推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目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有24个省份明确发文鼓励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政策。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与工程担保的法定保证金形式相对应,主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四种。
在招投标阶段
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保函以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一旦投标人出现《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保险公司将为该信用风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信用风险,承保前保险公司必将针对投保的项目、投保人的自治、信誉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
在施工阶段
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保函以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履行履约义务,也向政府部门提供保函以保证建设主体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一旦承包人出现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履约义务,以及建设主体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保险公司都将承担代偿或赔偿责任。为减轻信用风险,保险公司将在建设全过程中对工程的施工、工资的发放进行必要的监督,甚至在违约情况出现时便先行介入,保证义务的持续履行。
在缺陷责任期
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保函以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一旦承包人出现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保险公司将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为降低信用风险,保险公司除监督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的保修行为外,还将提前在工程建设期对工程质量进行风险控制,以实现对于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控。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应用,显著降低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信用风险,还以其风控实力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政府、业主、施工企业三方的共赢。
目前,信用保险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尚属于探索阶段,保证保险已在政策推动下全面铺向整个国内市场。随着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加快,两者也将在信用风险管理中承担更大的作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运用信用保险合理分散信用风险,即为在建设大潮中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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