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件套上印“大嘴猴”被索赔3万元
长沙两级法院已受理原告起诉案件341份,被告多为小百货商贩
4月26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龙先生的代理律师亮出其进货凭证,表示自己所购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有合法来源的。 记者 杨昱 摄
美国服装品牌“paul frank”,以其“大嘴猴”的卡通形象广为人知。随着品牌名气日增,市场上的冒牌货也多了起来。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长沙个体户龙先生因出售未经授权的“大嘴猴”四件套,被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李昭菲
【事件】
个体户卖“大嘴猴”被索赔3万元
“我们有授权中国公司生产与涉案产品类似的四件套,市面上一套卖300元左右,而被告却是以百来元一套的价格出售。”在庭审中,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其代理公司的商品是通过网络和专卖店销售,主要针对中高端客户,而龙先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低价出售印有“大嘴猴”卡通形象的四件套,其行为已经侵权,非法对其“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进行复制和发行。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还在庭上拿起涉案的四件套进行比对,“这是一条由不同颜色条纹间隔的枕套,其正面和背面明显有‘大嘴猴’的图案,该图案与原告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一致。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曾与被告就仿冒四件套货源进行过沟通,得知货品是从高桥一家商贸行批发所得,但从票据来看,并不能完全认定就是“大嘴猴”品牌,而且在与该商行的电话联系中得知,对方老板坚决表示未曾出售过“大嘴猴”四件套。故此,原告认为对被告所称的合法来源存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将进货商行追加为被告。
【进展】
“不知情侵权,很后悔” 因保存进货单据免于赔偿
“四件套的进货价是50元,卖出去也才赚几十块钱。我当时只是进了这个卡通图案的货,根本不知道‘大嘴猴’是品牌。现在真的很后悔。”在庭审中,被告龙先生承认自己确实出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还提交了供货商的相关单据和信息,并表示该类货物没有库存。
龙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经过法庭现场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但对于3万元赔偿费用觉得不合理,“龙先生购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少,盈利也比较低。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先生认可了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认可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达到实质性相似。因无证据表明龙先生自己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只是销售,故认定龙先生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发行权,而不是复制权。由于龙先生提供了进货单据,附有供货商的供货信息,含签章、联系方式,可视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予以采信,龙先生可以免赔。同样,这也无需再追加供货商行为被告,原告可自行起诉该供货商行。综上,依照相关法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先生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行为。
延伸
长沙地区已受理341件同类起诉
该案审判长王力夫表示,本案系涉外民事诉讼,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系大嘴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其作品。目前,长沙两级法院共受理了原告作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341件,包括侵害商标权与侵害著作权的案件。经过研判,该公司的相关案件还会批量地进入法院。
“这类纠纷的密集产生,反映出一些销售者、生产者漠视知识产权。”王力夫说,目前被起诉的多是长沙市内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小百货的经营者。
记者注意到,很多被告均称对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不知情”,那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王力夫解释,如何判断被告是知情的,法院会从当事人“是否明知”和“应当知道”上来判断。看是否明知,法院是从“是否发过律师函、警告函”“是不是一边销售正品,一边销售假冒产品”来判断。此外,对销售食品、药品类,要尽到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的商品。而判断是否“应当知道”,法院会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第一,这个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第二,销售产品的进价是否明显低于正常的价格;第三,公司法人性质的销售者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查注意义务是不同的,以及批发商要尽到的审查注意义务肯定比零售商的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