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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网红饭店“娟娟”可以加盟了?店主辟谣后推广商回应:什么娟娟?

2019/7/29 6:32:00发布117次查看
最近,有消息称,老牌湘菜网红店娟娟餐馆可以加盟了。在加盟广告的页面上,详细记录了娟娟餐馆的菜品信息,品牌故事介绍,以及加盟的具体流程。
7月3日,娟娟餐馆的“本尊”——经营者徐玉成后知后觉发现自己的店居然可以加盟了。她十分担心已经有受害者出现,因为在加盟广告中,已经出现了加盟者和加盟店的“统计数据”。
7月4日,潇湘晨报拨打了加盟电话,发现这个广告推广的内容,可能并不指向“娟娟”。
“加盟广告”突现,本尊急忙辟谣
7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娟娟餐馆,店内地址位于南阳街26号一快捷酒店的二楼。在进门处的指引牌上,写着“娟娟餐馆仅此二楼一家”的提示。
娟娟餐馆的老板“娟姐”名叫徐玉成,她告诉记者,娟娟餐馆已经有将近30年的历史。“娟娟”是以自己女儿的名字命名的。餐馆之前的二十多年在顺星桥,原址拆迁后搬到了位于五一广场旁南阳街的新址。
“昨天(7月3日)上午,我女儿发了一个朋友圈,说有人在网上冒用我们娟娟餐馆的名义在诈骗。”徐玉成说的“诈骗”其实是一则加盟广告。
4日上午,记者在一个名为“中国加盟网”的网站上搜索“娟娟”,第一个词条就是娟娟餐馆。在介绍中,其所属行业是餐饮类,投资额度在10万到15万之间,同时门店数量已经达到了257家。在介绍中,“娟娟餐馆”的直营店36家,221家是加盟店及代理店。
点进去之后发现,这个“娟娟餐馆”并不是刚好与徐玉成的“娟娟餐馆”撞名:在内文介绍中,详细记录了娟娟餐馆的发展过程,赔的图是门店的照片。同时将餐馆几个主要推荐菜的介绍也写了进去。徐玉成表示,娟娟餐馆是家“网红店”,也曾多次被媒体报道,所以获取这些信息并不难。
加盟广告中同时写到了娟娟餐馆的加盟政策,“长沙娟娟餐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建立了一个专业的培训团队,将会为加盟商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支持。”
对此,徐玉成告诉记者,此前一直有人问娟娟愿不愿意做加盟店,由于担心店铺数量过多,无法保证菜品的口味与服务,故拒绝了这种邀约。
店方在此声明,娟娟自营业以来从来没有做过、也没有意向做加盟店,此外也没有分店,不做外卖。请有意愿加盟的投资人擦亮眼睛,不要轻信网上的任何加盟广告。
然而,徐玉成在一个广告界面上看到,“申请加盟”的人数已经达到了57人,她担心这57名“受害者”发现上当受骗后会与店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打娟娟咨询热线,前来推广的是别家餐饮品牌
然而,截止4日中午,并没有“受害者”找上门。
记者拨打了号称“娟娟餐馆加盟电话”的号码,这是一个来自广东广州的电话。然而,接通后对方表示自己并不是娟娟的培训人员,而是平台的“客服”。留下了记者的基本信息,客服称不久后会有专门提供具体咨询的人员回电。
截止4日下午,记者接到了不止一个电话。这些电话的共同点是,没有一家提及了关于“娟娟”的情况,而是将概念宽泛到了“餐饮业加盟”。
一名自称加盟餐饮莫经理和一名杨姓男子均给记者回了电话。二人向记者询问了投资金额,目标地区,目标意向等信息,在谈话中二人并没有谈到关于娟娟餐馆的任何信息,当记者主动把话题引到娟娟的加盟上,话题的走向变得有些怪异。
莫经理劝记者:“娟娟既然是一个网红品牌,那它只能火热一时,而并不能火热一世……为什么不做一个长久的品牌呢?”杨姓男子建议,可以考虑其他品牌,“多做些考虑和对比。”同时推荐了其他几家可加盟的湘菜品牌。
经询问,莫经理是来自名为“巧湘厨”的品牌推广;而杨先生则自称来自前景(音)加盟网,之所以会有记者的电话,是由于“跟推广方面的公司有合作”,了解到记者曾有过餐饮类加盟的意向,于是号码便被推送给了他们。
娟娟究竟能不能加盟?二者均未给出确切答案,杨先生推测“应该是不能加盟吧。”建议记者自己咨询店老板。而为何加盟广告的界面是娟娟餐馆的内容,二者的答案大致相同:杨先生说:“广告有一定的扩大的虚假吧……”
平台:该项目没过审核,只是个“页面展示”
记者再次查看了由“中国加盟网”发布的娟娟餐馆加盟广告。在该页面的下部,有一行不太起眼的灰色小字。
小字称,此项目为网友或企业自行发布,中国加盟网尚未核实相关的信息,不保证本页面信息的真实性。
据了解,“中国加盟网”的运营公司是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该公司曾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违法类型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招商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一名中国加盟网的工作人员回应,“娟娟餐馆”的加盟项目尚未过网站的“1831”审核。“1831”指的是1家直营店经营8个月以上,可以证明品牌哪个持续盈利、项目可行性高;3家加盟店经营1年以上,可以证明扶持体系健全、项目可复制性强。此外,平台还将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核查。
“网站上的广告一般是品牌方或者个人投放的,不收费。”在最终审核认证之前,这些项目在网站上只是呈“页面展示”的状态。而“娟娟餐馆”的加盟项目的投放主体是谁,于什么时候投放,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
4日下午,徐玉成再次联系上记者,表示自己接到了加盟的咨询电话,所幸对方还没被“套路”。之后她找到平台方,责令对方撤出此搜索,不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再次搜索“娟娟餐馆”,该词条已无法找到。
律师说法:审核期间若造成经济损害,广告经营者应担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因此本事件中广告经营者(网站)有举证义务,若不能有效举证信息来源,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李健律师也指出,当前部分互联网商家为了吸引流量,不惜人为的去收集相关商业增加信息。因此泥沙俱下,极其容易触犯法律。所以建议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非法经营行为一定要从严打击,另外商家也要加强自律,不能一味以流量为导向,否则必然适得其反。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实习生 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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