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务人,为企业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是锻炼我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试金石,在此过程中既能提升工作技能又能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开支,从而实现更好地发展。
【案例】
m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为49.21%,非关联方z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为29.63%,其他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为21.16%(如下图所示)。
2011年10月,m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分两次做了转让:
其中9.79%的股权作价5.17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1.31亿元,成本收益率为34.02%;
另外39.42%的甲公司股权以15.55亿元的账面价值无偿划拨给其母公司d集团公司。
2011年12月,d集团公司又将其持有的39.42%的甲公司股权作价43.2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27.64亿元,成本收益率为177.84%(如下图所示)。
【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发现,同样的股权,m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价值57.24亿元;d集团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价值106.39亿元。企业解释评估价值差异原因在于d集团公司与非关联方z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比m公司在对外转让时更具议价能力。但是税务人员认为,被转让股权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煤价并未大幅提升,战略协议和评估增值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
税务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d集团公司将微亏企业所属的资产无偿划拨到集团这个利润洼地,短时间内再由集团以市场价格向非关联方转让,所获收益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此达到少缴和迟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人为筹划痕迹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转让时间间隔短。该集团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仅2个月后即对外转让,不符合集团企业股权收购、控制和转让的常规特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转让收益差异大。标的公司股权拆分为两部分,分别由母子公司转让给同一家公司,子公司的收益率却远低于母公司,避税目的明显。
3.企业实际税负相差悬殊。2011年子公司未弥补亏损为0.18亿元,而该集团公司未弥补亏损为21.48亿元,如果标的公司的股权全部由子公司对外出售,则弥补亏损后需要缴纳较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标的公司的股权划转后由该集团公司出售,可以少缴大额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最终处理结果是,税务机关提出,以m公司2011年10月转让9.79%股权的实际成交价5.17亿元为基础,上浮调整10%作为公允价值,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经过多次深入沟通,d集团公司同意按照此方案作出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7亿元,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
温馨提示:
筹划者当初只看到了可能带来的收益,却没有看到成本和风险。实践中企业的过度筹划方案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设计成本和战略成本。比如一些企业为了掩盖恶意筹划的痕迹,需要多重结构安排和多个虚假业务支撑。与此同时,如果企业仅将税务筹划的目标定为短期的税负最小化,很可能为了少缴税款而破坏正常经营,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应以对税法的敬畏和遵从为前提,时刻紧绷税务合规这条底线,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给企业带来长期成长和更多的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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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