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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2019/10/8 9:22:57发布139次查看

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虽然是非必备条款,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还是作了较多限制性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
试用期的期限当事人不可以任意约定的,法律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限定“多次”试用。
现实中有部分公司故意延长“试用”或者通过关联公司不断循环签订合同导致实际上的多次“试用”,从而压低员工工作待遇,为防止这一现象蔓延,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后 ,在入职同一家公司的,当事人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3.明确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相对较短,再约定试用期已无实际意义。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合同视为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另一个合同期限。有些公司hr自作聪明,和初次入职的员工仅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目的有两个:一是认为“试用期合同”期满可以终止,避免了试用期考核的麻烦;二是认为“试用期合同”游离于正式劳动合同之外,可以多签一次合同。针对以上做法,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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